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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日报》关于要根据 法令处理案件的有问必答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3-02-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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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豫日报》1948年第1455期第4版“有问必答”模块发表了一篇名为《不根据法令处理案件的无纪律现象必纠正》的文章,该文章是由南乐三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一件关于本区宋荣意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及后续解决办法。对此,冀鲁豫行署民教处司法科做出了详细解答。

三年前,女方宋荣意由家长包办和常年在北平务工的男方陈名扬订婚。去年,因女方不愿前往北平生活,通过媒人提出解除婚约,但媒人将此事遗忘,因此,订婚礼亦未退还男方。近期,女方与另一人订婚,男方听说后告到了区里。区里认为三方都是家长包办,限陈名扬三月内返回后,再由宋荣意本人做出最终决定。三方会面后,并未当场做出明确抉择,然而,回去后宋荣意很快就与另一人结婚了,陈名扬不服又来区里追究此事。南乐三区想知道此事“处理是否得当?现在又应该怎样处理”。

行署民教处司法科认为,南乐三区过去的处理有几点欠妥,根据1942年颁布《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三条:“订婚需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第七条:“订婚男女双方,有一方不愿继续婚约再结婚者,均得请求解除婚约。”第五条:“订婚时男女双方均不得索取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第八条:“解除婚约须向区以上政府声请备案。”行署民教处司法科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解除婚约,女方宋荣意须先向区里声请,不必男方回来,区里即可批准;二是区里应在三方会面时,征求女方本人意见后,即刻做出决定。三是金钱财物之类的订婚礼均应退还。

行署民教处司法科认为此事后续的处理,应遵照婚姻自主的原则,征求女方宋荣意本人的意见,“批准一方,解除一方,或两方都解除。”

这篇文章是在1942年颁布《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后第6年发表的,这既反映了当时在南乐三区包办婚姻依然存在,也反映了南乐三区政府干部对法令的生疏,这些问题都是影响边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亟须解决的。

菏泽市档案馆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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